景德镇学院校企“互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2-10-18 09:44:12 来源: 作者: 点击量:


​景院发2017〕64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5]36号文件精神,为加快我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互聘”是指在校企合作过程中学校与行业或企业互聘对方人员(主要指专业技术人员,下同),实行“双岗双薪”,并对所聘任的人员共同使用培养的一种人力资源共享形式,原单位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三条  校企双方应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诚信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采取“互聘”专业技术人员的切实可行措施,并用制度和协议的方式形成校企“互聘”人员的长效机制。

第四条  主要合作伙伴

(一)校企双方深度融合并建立的教学企业的行业协会或企业。

(二)校企确立了长期合作办学关系并付诸实施的行业协会或企业。

(三)有意愿与我校建立战略合作关系的行业协会或企业。

第五条 “互聘”的对象

(一)行业企业人员:

1.第一类:行业中副理事长以上和企业中董事长、总经理、技术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2.第二类:行业企业中总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技术骨干人员;

3.第三类:行业企业中中层管理人员、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人员。

(二)学校人员:专任教师及其他经学校批准的人员。

第六条  “互聘”的主要内容和形式

(一)以“教学企业”为校企“互聘”人员的平台,双方按照“教学做”一体化教学模式在教学企业中合作完成学生培养的全过程工作;双方人员利用“教学企业”平台合作完成项目研发、专业建设、课程开发等课题;联合对双方员工进行技术培训等。

(二)学校各院系结合自身教学任务实际要求,聘任行业企业人员担任兼职专业带头人、兼职教师,并指导学生实习实训、帮助学生就业创业,参与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拟制、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实验实训基地建设等工作;聘请行业企业人员参与学校的项目建设;根据教学、科研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选派教师到行业企业顶岗实践;学校和所聘任单位对兼职教师进行系统的教学教研培训。

(三)行业企业可根据需要聘请学校人员参与行业企业发展规划拟制、主持或联合进行项目研究、产品开发及参与企业技术难题攻关;聘任学校人员担任技术顾问、各层级兼职管理干部;聘任学校人员参与行业企业技术培训、员工培训;接受学校教师顶岗实践,对专业教师进行企业文化培训等。

(四)校企双方可根据需要签订有针对性的长期或短期的“互聘”合作协议;根据岗位性质、工作任务的不同,学校或企业可设立长期聘用岗位和短期聘用岗位。

第七条  “互聘”人员的程序

(一)学校聘任和培养行业企业人员的程序

1.下发通知。人事处于每年5月初发布通知,布置下一年度聘请申报计划。

2.申请。被聘任或培养人员填写《校企“互聘”人员审批表》(见附件1),经聘任或培养单位签署意见后,连同被聘任或培养人员的个人资料报学校人事处。

3.审核。人事处会同教务处对聘任或培养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核。

4.审批。人事处将审核后的材料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议,通过后结果于当年6月底反馈给各单位。

5.签订聘用或培养协议。学校与兼职人员或培养人员签订聘任或培养协议,规定聘期或培养期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工作职责、工作条件、培养目标和劳动报酬等。校企“互聘”人员的劳动人事关系不变。

(二)行业企业聘任或培养学校人员的程序

1.与学校合作办学的行业企业(含教学企业合作单位)书面提出聘任兼职或接受培养人员的要求和人数。

2.学校符合条件的人员根据行业或企业的要求提出申请,由所在部门出具推荐意见,报学校审批后,可由所在部门向行业或企业推荐。

3.企业确定的人选与所聘任或培养人员签订聘任或培养协议,并在协议中规定聘期或培养期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工作职责、工作条件、培养目标和劳动报酬等。行业企业将办理结果复函学校人事处。被企业所聘任或培养的人员劳动人事关系不变。

第八条  管理与考核

(一)聘任单位和培养单位负责建立兼职(校内外)人员档案(含身份档案和业务档案)和工作信息,学校人事处负责核准兼职人员的身份档案,并存档。

(二)“互聘”人员填写工作周志(附件2),每学期结束前半个月向聘任或培养部门提交工作周志、工作总结和阶段性成果资料,由聘任部门组织考核(考核表见附件3),考核结果作为计发工作报酬和奖惩的主要依据。学校每年按15%的“互聘”优秀人员作为表彰对象,颁发优秀教师、优秀兼职教师证书,并给予奖励。

(三)校企双方组成联合考核小组,对“互聘”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核,作为续聘或不聘的主要依据。

(四)“互聘”人员在工作期间的表现作为年度考核、职称评审等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待遇

校企双方对“互聘”人员应支付劳动报酬。学校每年拿出一定数量编制的经费作为聘请行业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能工巧匠担任学校兼职人员的专项经费,用于支付行业企业兼职人员的工作报酬。

  1. 第一类人员来校作专题讲座的,按3000元/场给付酬金;第二类人员承担教学或实训任务的200元/课时;第三类人员承担教学或实训任务,按《景德镇学院外聘代课教师管理办法》执行。以上人员属外地人员解决在校工作期间的住宿,按实际来校工作时间计发50/天伙食补贴,并报销往返路费。

  2. 学校人员在行业企业兼职或到行业企业顶岗实践的劳动报酬,由所在行业或企业与学校人员所在部门协商确定。

  3. 各聘请院系具体负责安排“互聘”人员在校期间的食宿和报销往返路费等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条  奖惩措施

    (一)与校企建设项目验收前,学校评选出1~2个在校企“互聘”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教学单位,给予一定的奖励;对未能完成校企“互聘”工作的单位,或在校企“互聘”工作中态度消极、无所作为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况适当减拨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建设项目验收后,学校每两年开展一次校企“互聘”先进单位评选。

    (二)经费保障。学校设立校企“互聘”工作专项经费纳入每年的财务预算。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文件发布之前聘请人员按此文件要求重新办理


附件:1.景德镇学院校企“互聘”人员审批表.docx

           2.景德镇学院校企“互聘”人员工作周志.docx

           3.景德镇学院校企“互聘”人员绩效考核计分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