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2016年江西省开展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赣教师字【2016】6号)文件精神,按照《景德镇学院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实施方案》,经人事处资格审查后,我校共2人符合申报教师资格条件,现就公示如下:
序号 |
受委托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基本情况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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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出生年月 |
最高 学历 |
最高学位 |
申请任 教学科 |
任教时间 |
普通话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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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曹志瑜 |
男 |
360203198112121519 |
1981.11 |
研究生 |
博士 |
思想政 治教育 |
2005.02 |
二级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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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杨 波 |
男 |
37091119850805210 |
1985.08 |
研究生 |
博士 |
生物学 |
2014.12 |
二级甲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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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对以上人员有异议,请于2015年6月18日前向省教育厅监察处(电话:0791-6765312)、省教育厅师资处(0791-86765180)或校监察审计处(电话:0798-8382340)、人事处(电话:0798-8384953)反映。
人事处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