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人发〔2003〕35号
各设区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
为了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保证专业技术资格申报的公开、公平、公正,防止违反职称政策和纪律的行为,维护职称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保证我省职称工作的健康发展,现就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参评专业技术资格时,应实事求是地总结自己的工作业绩,对照资格条件如实填报、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有伪造学历、资历、外语考试成绩、论文论著,科研成果、获奖证明、工作业绩等弄虚作假行为者,一律取消其申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二、在有关资格评审表格、材料中,属于由单位负责填报的项目,一律不得由申报人员填写。单位要加强对申报人员的资格审查与申报材料的核实、工作业绩的评估工作。单位人事部门要以申报人员的人事档案为依据,对申报人员的出生日期、学历、专业、经历、年度考核、外语考试成绩、奖惩、思想政治表现等进行审核,同时根据岗位要求,审核其申报职称系列是否合适;单位技术(科研)部门要对申报人员申报的论文、论著(译著)、教学工作、科研(技术)奖励、承担完成的科研课题(项目)及其成果转化后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等内容进行审核,如专业技术人员相对较少没有技术(科研)部门的单位,则由单位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单位主要领导要对申报材料负责地签署意见并签名盖章。不得为不真实的材料提供证明,不得为弄虚作假的人员提供帮助。
凡未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申报、审核工作的单位,或单位在职称评聘工作中弄虚作假、集体串通舞弊的,应立即予以纠正,并追究单位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单位应严格按照“公开、展示、评估、监督”的申报办法和分级负责制的要求进行申报工作。
单位要采取一定的形式将本单位岗位设置情况及本年度岗位职数公开;将有关政策、文件及资格条件公开;将申报人员和申报材料公开;将考核评议结果及经审核后确定的上报人员名单公开;将评审结果公开。通过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审核、评审全过程的公开,增强透明度,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接受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监督。
单位要在本单位范围内将申报人员提供的业绩材料、证件及填写的所有评审表格统一公开展示五天左右。同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观阅览。未参加展示的人员不得申报参评,未经展示的材料一律不得上报。
单位必须按有关文件要求,对申报者的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进行考核、评估,并负责地签署评估结果,对于评估不合格者不得申报。
单位在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审核过程中,要采取具体措施,主动自觉地接受专业技术人员、纪检监察部门与上级人事(职称)部门的监督,并在有关地点设立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四、各级各单位人事(职称)部门在呈报评审对象时,要层层负责,严格把关。对每个申报人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提出单位审核意见后上报。上报评审材料必须由单位统一报送,人事(职称)部门一律不直接受理个人报送的材料。
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应认真做好申报人员评审材料的接收、审核工作,不得接收虚假、非本评委会评审范围和未经各级人事(职称)部门资格审查的申报人员的材料。违反规定的,责令予以纠正,如已评审,则取消其评审结果。
六、各级各部门在报送申报人员材料的同时,必须按照江西省职称工作办公室统一制发的《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管理信息系统》的要求,向上一级人事(职称)部门上报申报人员基本信息磁盘及《申报评审(审定)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基本信息表(表四)》、《申报情况统计报表(表五)》。在每年评审工作结束后,及时向上一级人事(职称)部门上报《评审情况统计报表(表六)》。上述材料均由系统自动生产。
七、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职称工作有关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在职称申报、审核等环节中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出了问题,逐级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于违反上述要求的部门、单位和责任人,按照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机关、人事部门、主管单位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进行严肃处理。
二OO三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