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学院教职工公派出国(境)留学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办学,推进国际化办学进程,促进国(境)外交流与合作,培养一批具有较强创新能力、较大发展潜力的中青年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到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和科研机构留学或开展实质性合作研究,提升业务水平。
第二章 选派范围及类别
第三条 本办法涵盖出国(境)留学人员范围为我校在岗教职工。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出国(境)留学,是指经学校审批同意,赴国(境)外从事学历进修、访学、合作研究、短期培训等。
第五条 本办法针对出国(境)各类留学学习。具体留学时限为:攻读博士学历学位按学制年限;访学不超过1年;其他出国(境)培训、进修及学习活动等时限为3个月及以下。
第六条 根据派出方式不同,分国家公派和省、市公派及学校公派。
一、国家公派留学:通过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下称留学基金委)等政府机构选派,并经学校审批通过的出国(境)留学;
二、省、市公派留学:由江西省人民政府或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及其下属管理部门选派,并经学校审批通过的出国(境)留学;
三、学校公派留学:学校通过多种渠道自主设置并组织选派或经学校研究同意派出的出国(境)留学。
第三章 选派原则及条件
第七条 选派原则
一、学校按照“公正公开、按需选派、专业优先、德才兼备”的原则,根据师资队伍建设和专业建设规划的需要进行选派;
二、坚持有计划地选派出国(境)留学人员。结合学科建设需要和教学工作安排,有步骤、分类别、有层次的选派人员出国(境)留学;
三、重点选派各本科专业师资中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在工作岗位上取得突出成绩的专业负责人或中青年骨干教师;出国(境)留学内容应与其从事专业、研究方向、工作内容保持一致,确保学习实效。申请人资格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派无出国留学经历的教师。
第八条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成绩显著;
二、申请出国(境)攻读博士学历学位人员条件:在学校工作满一年,每年年度考核及师德师风考核均在合格及以上;
三、申请出国(境)访学人员条件: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的学科带头人、专业负责人或中青年骨干教师;
四、申请出国(境)合作研究人员条件:具有与国(境)外组织或机构合作研究的项目;
五、外语水平须达到留学基金委规定的标准或特定项目所规定的具体要求;
六、身体健康,符合国家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出国(境)的相关标准规定。
第九条 尚在各类公派出国(境)留学计划执行中的教师,不列入选派范围。
第十条 凡公派出国(境)留学3个月及以上的,回校工作满2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公派出国(境)留学。
第十一条 出国(境)留学人员回校后,不得再次申请与前次同类型且同层次的留学。
第四章 选派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和审批流程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交《景德镇学院出国(境)留学申请表》及相关申请材料;
二、单位推荐。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对申请人的条件及出国留学的真实性、必要性、有效性进行详细论证、初审,须统筹考虑当前学科发展、教学、科研及当年继续教育计划等相关情况,对申请人的申请提出明确书面意见,报国际教育与交流中心(外事办)审批;
三、国际教育与交流中心(外事办)根据国家相关外事规定对申报人员及留学单位进行审核,提出书面意见后报教务处、人事处;
四、教务处根据学科发展和教学需要等方面提出书面意见;
五、人事处根据学校继续教育计划、师资队伍情况和选派条件等方面提出书面意见。副科级及以上干部需组织部提出意见,并经有关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在当年学校继续教育计划范围内且各相关部门审核合格的人员予以直接备案。
六、人事处备案后方可报名或参与各类国(境)外留学考试,并于外出前2周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五章 留学人员的待遇
第十三条 国家公派或省、市公派留学人员,在外期间的学费、生活费及往返国际旅费等待遇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公派出国(境)脱产攻读博士学历学位人员,毕业并考核合格,且毕业院校为QS世界排名前800名的国(境)外高校,可享受相关待遇。具体如下:
1、脱产学习期间,享受与在校期间同等工资待遇的生活补贴;
2、毕业后返校工作,经考核合格享受相应奖励金,具体标准如下:
(1)QS世界排名前300名国(境)外高校毕业,享受人民币80万元减去学习期间学校发放的所有生活补贴的奖励金;
(2)QS世界排名301-800名的国(境)外高校毕业,享受人民币70万元减去学习期间学校发放的所有生活补贴的奖励金;
(3)奖励金分三年发放,第一年发放40%,第二年发放30%,第三年发放30%;
(4)QS世界排名按录取博士研究生上一年度所发布的排名为准;
3、享受与引进博士除过渡性住房补贴外的其它同等待遇;
4、脱产学习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学制规定年限,超过学制规定年限未能毕业者,须返岗工作同步完成学业,返岗工作的当月开始享受的工资不计入毕业后享受待遇的核减范围。未返校工作者停发所有工资待遇的生活补贴,并按相关劳动纪律处理;
5、在脱产攻读博士学历学位期限内承担了学校教学工作量的人员,课时费标准按学校超工作量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在职攻读博士学历学位待遇:
经学校研究同意以在职形式攻读国(境)外博士学历学位人员,学费自理且须完成本职工作,学习期间享受工资及相关福利待遇。编制外人员毕业后学校按高层次人才引进,纳入编制管理,不享受除博士津贴外的其他待遇。
第十六条 学校公派赴国(境)外从事访学或合作研究人员待遇:
一、每月享受在校工作期间同等工资待遇的生活补贴;
二、凭有效报销凭证报销学费、培训费、每学期往返一次的交通费,住宿费每学期不超过人民币10000元。
第十七条 学校公派赴国(境)外参加短期培训人员待遇:按培训机构要求,凭有效报销凭证报销培训费、交通费,住宿费不超过人民币8000元。
第十八条 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如确需语言培训,可报销出国前国内语言培训费一次,费用不超过人民币5000元。
第六章 留学人员的管理与考核
第十九条 未经学校批准,自行联系出国(境)留学者,不享受学校相关待遇;未经批准擅自出国(境)者,按照《事业单位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解除劳动人事关系(聘用合同)。
第二十条 出国(境)留学的国别、地区及学习机构,原则上应选择在本学科领域内保持国际领先水平的国家的一流高校。
第二十一条 经学校批准同意出国(境)留学的人员,须于出国(境)前持录取通知书或邀请函等相关材料到人事处签订赴国(境)外留学协议。
第二十二条教职工赴国(境)外留学前,应在国际教育与交流中心(外事办)参加行前教育;在国(境)外学习生活中应严格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尊重当地的宗教和民族习惯,自觉维护国家和学校的利益,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情,不参与法轮功等非法组织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留学人员在国(境)外学习期间要与学校保持联系,并及时将国外住址、个人及所在院校联系方式向所在二级学院(部门)、国际教育与交流中心(外事办)和人事处报告。每次出境与入境行程安排,须向所在二级学院(部门)、教务处、人事处和国际教育与交流中心(外事办)报备。
第二十四条出国(境)留学人员在访学、合作研究等活动及个人对外交往中,应注意保守国家秘密和学校科技秘密,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知识产权。公派留学人员受资助期间取得的成果,在公开发表时应注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国家/景德镇学院资助”。
第二十五条出国(境)留学人员每季度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所在二级学院(部门)至少汇报一次学习留学、工作等情况,在攻读博士期间返校举办讲座一次,学校将以此作为年度考核等各类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出国(境)留学人员应诚实、守信,不得擅自改变留学国别、机构、身份及计划等,并在批准的出国(境)期限内完成协议约定的留学学习任务。如确因工作需要变更留学计划,应提前3个月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和备案,且变更只能申请一次,申请材料应包括:变更申请、学习期间学术成果相关材料、国(境)外导师或学校的同意函。
第二十七条 出国(境)留学人员留学结束后,应在回国后1周内持留学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学历学位证书及认证材料、留学结业证明、工作结束证明等到所在二级学院(部门)、人事处和国际教育与交流中心(外事办)报到。并于3个月内在一定范围内举办一次学术报告;取得博士学历学位人员两年内,须以景德镇学院名义发表1篇核心论文(独著或第一作者)或以景德镇学院名义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一项或获省级教学科研相关奖项(排名第一),未完成者不发放第三年奖励金。
第二十八条 各类出国(境)留学入选人员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出国(境)留学计划,逾期未执行计划的自动取消资格。因个人原因未在有效期内执行留学计划而导致取消资格人员,3年内学校不再选派其出国(境)留学。
第二十九条 留学人员考核:
一、考核等级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类;
二、留学学习人员回国后1周内到人事处报到,提供对方单位或导师为其出具的学习或工作情况评价材料及个人书面总结,明确学习或工作的内容、完成情况及综合表现等情况,作为考核依据;
三、博士学历学位留学人员需取得教育部颁发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四、考核不合格人员不予报销任何费用、不享受任何待遇并追回留学期间学校发放的生活补贴。
第七章 留学人员的服务期及违约处理
第三十条 留学人员的服务期:
一、公派脱产出国(境)攻读博士学历学位人员返校后服务期8年;
二、经学校研究同意在职出国(境)攻读博士学历学位人员返校后服务期4年;
三、公派出国(境)访学及参与合作研究人员延长服务期2年。
第三十一条 违约处理
本办法所指违约是指未按协议约定完成出国(境)留学学习任务、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延长出国(境)期限、未按协议履行服务期、服务期未满因个人原因离开学校(或因工作考核不合格等原因被学校解聘)等情况。对违约情况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未按协议完成出国(境)留学学习任务者,本人须退回留学期间学校发放的所有生活补贴,且5年内不再安排出国(境)留学;
二、超过批准出国(境)期限逾期不归者,自逾期次月起停发生活补贴,逾期超过30天,经学校研究后,解除劳动人事关系(聘用合同);
三、未按协议履行服务期、回学校后服务期未满,因个人原因离开学校或因工作考核不合格等原因被学校解聘的,须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一)缴纳违约金30万元人民币;
(二)按服务时长比例退回学校发放的生活补贴、奖励金等费用(不含超工作量津贴):(学习期间学校发放的生活补贴等费用+毕业后学校发放的奖励金)×(服务年限×12-已服务月份)/服务年限×12;
(三)如配偶属于按博士待遇安置的,聘用期满后不再续聘,解除劳动人事关系。
四、出国(境)留学人员编造虚假事实或故意隐瞒出国(境)目的、从事与批准的留学不相符的活动,经查证属实,学校将追回已发放的所有费用,并按相关规定从严处理;
五、从事损害国家和学校利益的事情,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处理并按本条第一款追究违约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与《景德镇学院教职工继续教育管理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在本办法实施之前经学校批准的已出国(境)进修人员,仍按《景德镇学院教职工继续教育管理规定》(景学院发〔2018〕36号)或所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三十三条 文件规定条款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以国家政策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