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学院工资管理办法
时间:2022-03-01 10:13:15 来源: 作者: 点击量:

景德镇学院工资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工资发放的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实施范围

由学校发放工资的人员。

二、实施时间

2022年4月1日起执行。

三、工资管理

(一)工资构成及调整办法。学校教职工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1.岗位工资:岗位工资主要体现教职工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均按聘用的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由低等级岗位聘用到高等级岗位,其岗位工资从聘任的次月起按新聘岗位确定;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技术工岗位之间变动的,岗位工资按批复的岗位从次月起兑现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相关规定重新确定;管理岗人员岗位工资调整以上级组织部门或校党委任命文件为准,专业技术职务、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工资调整以市人社部门批复为准。

2.薪级工资:薪级工资主要体现教职工的工作表现和资历。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工作人员根据工作表现、资历和所聘岗位等因素确定薪级,执行相应的薪级工资标准。正常履行工作职责,年度工作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教职工,每年可晋升一级薪级工资,从第二年的一月起执行;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及不合格人员,不得晋升薪级工资。

3.绩效工资:绩效工资主要体现教职工的实绩和贡献。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额内,学校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实施办法,以教职工的实绩和贡献为依据,按照规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进行分配。教职工绩效工资按学校及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4.津贴补贴:根据国家文件规定发放津贴补贴。

(二)起薪和停薪

1.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纳入编制管理人员执行市人社部门批复的工资;绩效工资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人事代理人员工资按在编人员同等待遇执行。合同工工资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新入校的教职工,依据报到时间起薪,15日(含)之前报到的,当月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全额发放,15日之后报到的,发放当月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的50%;组织任命的调动人员依据工资介绍信执行。

2.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按市人社部门和市社保部门的相关文件规定核算,由市社保部门发放养老金,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停发全部在职工资和停缴五险一金。养老金的调整按市人社部门和市社保部门的文件规定执行。

3.经学校批准调出或解聘的人员,当月15日之前离岗人员发放半个月工资,15日之后离岗人员发放全月工资,从次月起停发工资和停缴五险一金,并撤销帐户。

4.在编在职人员身故后,从身故后的次月起停发工资和停缴五险一金,并撤销帐户。退休人员身故后,从身故后的次月起停发养老金和医保终止,并撤销帐户。

5.经学校决定须停发工资的其他事项和人员,按学校相关决定执行。

(三)特殊情况工资的发放

1.经学校批准选派到校外脱产学习、挂职锻炼、企事业顶岗、访问学者等人员,其外出学习、进修期间的绩效工资按《景德镇学院教职工继续教育管理规定》(景院党发[2021]7号)文件执行。

2.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工资有另行规定的,按上级及学校相关文件或签订的协议执行。博士学位津贴按获得博士学历学位的次月起核算发放。

3.有资假、无资假及旷工等人员的工资发放按《景德镇学院教职工考勤与请假管理规定》(景院发[2017]62号)执行,由教务处认定为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的人员,工资发放按《景德镇学院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景院发[2018]125号)执行。

4. 受行政处分人员,根据《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8号)等上级文件和学校绩效工资的发放规定执行;其他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人员绩效工资按《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9号)执行。

5.调出、解聘和亡故人员等已撤销帐户人员的超课时津贴或政策奖励性工资,按实际在校时间发放。

四、审批程序

(一)人事代理人员、合同工工资调整核定程序。人事代理人员、合同工由人事处人事科根据学历、职称、工作经历等确定岗位类别,并填写《景德镇学院编制外用工人员岗位核定表》和《景德镇学院编制外用工工资核定表》,经处务会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批后执行,同时将相关材料存入个人档案。

(二)各单位、各部门在每月5日之前报送上月《景德镇学院教职工考勤月报表》至人事处劳资科。

(三)人事处劳资科根据每月考勤表和实际情况核算工资并填写《景德镇学院在编在岗和离退休人员工资变动审批表》和《景德镇学院其他人员工资变动审批表》,经人事处劳资科复核,人事处处长审核,分管人事校领导审批后,由计划财务处制作教职工工资表,工资表由人事处劳资科经办人初审、科长复审、处长审核,报分管人事校领导审批。

五、相关说明

(一)教职工的各类岗位津贴工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高温津贴、取暖费等津贴发放标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二)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教职工财政工资中10%教龄津贴部分及教龄津贴不重复发放。

六、附则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如本管理办法与上级新出台政策不相符的,按上级文件规定办理。

     景德镇学院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