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学院
劳务报酬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景院党发〔2020〕4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劳务报酬发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做好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5〕2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各类劳务酬金发放工作的意见》(赣教人字〔2019〕9号)和江西省有关绩效工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本办法的人员是指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和享受同等待遇人员(以下简称校内教职工)。
第三条 适用本办法的劳务报酬是指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对校内教职工发放的各类劳务报酬。
第四条学校成立劳务报酬发放审核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人事处、计划财务处和审计处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人事处主要负责人牵头。工作小组负责劳务报酬的项目、标准及其合法合规性审核,并公示审核结果。
第二章原则及要求
第五条 基本原则
(一)从严控制。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中央、省委关于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各类劳务报酬的发放,既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又提倡讲奉献做贡献的风格。
(二)工作必需。严格履行岗位职责,提高工作效率,以工作必需为前提,坚持“本职工作以外”发放作为基本标准。
(三)规范管理。严格劳务报酬发放项目和标准的审核,严格劳务报酬发放的程序,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将应计入绩效工资基数的劳务报酬全部纳入绩效工资实行总量控制。
(四)调休原则。休息时间值班或加班,原则上实行调休,不另行发放劳务报酬。
第六条 以下情形不得发放劳务报酬:
(一)各单位、各部门在工作时间职责范围内开展的工作,不得向本单位、本部门、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发放劳务报酬,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参加二级学院或其他部门的与自身岗位职责相关的工作时不得领取劳务报酬。
(二)寒暑假期间因本单位、本部门工作性质和职责要求到校工作的不发放劳务报酬,值日和寒暑假值班不发放劳务报酬。
(三)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参加的各种业务培训、学术交流活动、因公出差、一般性工作会议等。
(四)实行轮班制的人员,休息日(休息时间)轮班的。
(五)已计入岗位津贴或奖励性绩效中的劳动量不得另行发劳务报酬、不得重复发放奖励费用。
第三章项目类别
第七条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和学校有文件规定的,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
第八条科研咨询劳务,收费性的各类考务补贴,政策性津补贴以及外聘人员劳务报酬等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经学校劳务报酬发放审核工作小组审核的劳务报酬发放项目类别主要有:
(一)评审鉴定类,是指各类教学、科研、学科、人事、职称、招标、认证、面试、论文指导、答辩、竞赛等评审。
(二)讲座报告类,是指各类专家学术讲座、学术报告、辅导、培训等。
(三)考试阅卷类,是指正常教学活动之外的考试(如英语等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学位英语考试、普通话测试、岗前培训考试、继续教育考试等)命题、监考、阅卷等。
(四)评先评优类,是指对学校职能部门牵头组织在全校评选表彰的校级荣誉称号类(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优秀辅导员、优秀共产党员等)的奖励。
(五)科研咨询类,按照国家、省、市及学校科研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九条 按照“谁发放、谁负责”的原则,发放单位、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认真制定方案、明确发放范围、发放标准和实际发放名册。
第十条 计划财务处依据本办法对各单位、部门发放的劳务报酬进行年度统计。
第十一条 学校纪检、财务、审计、组织、人事等部门要履职担责,充分运用信息公开等手段,加强内部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对谎报、虚报、重报或超范围、超标准等违规发放的行为,学校将依据《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令〔2013〕31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和发放单位、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并追回发放资金。
第十三条 向本办法规定之外人员发放劳务报酬的项目和标准,按上级有文件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中共景德镇学院委员会
2020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