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定机构:各院系负责主讲教师资格认定的组织、申报及考核工作,人事处、教务处负责主讲教师资格认定的日常工作,校长办公会负责最后的审批工作。
(二)认定时间:主讲教师资格认定或重新认定时间为每年的5-6月。
(三)认定对象及办法:
1、在编在岗的从事或拟从事课堂教学工作的专兼职教师,符合主讲教师资格条件的,应申请认定主讲教师资格。
2、应届毕业生、从非高校系统调入或从其他岗位转到教师岗位的人员、以及从未担任过主讲教学任务的教师,若申请承担理论、实验、实践课程主讲工作,必须按主讲教师资格认定程序获得主讲教师资格。
3、对于已经取得主讲教师资格,但在后续的教学工作中,因课堂教学质量评估不合格被取消主讲教师资格的教师,限期整改后须依程序重新申请进行认定。
(四)主讲教师资格认定程序
1、教师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填写《景德镇学院主讲教师资格申请表》并提交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教师资格证书及岗前培训合格证书(新入职老师提供)复印件。
2、各院系审查申请人资格,确定符合主讲教师资格基本条件的人员名单。
3、申请人写出拟主讲课程二分之一以上的教案(讲稿),交所在教研室审查,并由教研室主任签署意见。
4、由各院系组织专家和同行进行评教,并填写评教考核意见,同行与学生评教均应达合格以上。
5、各院系召开党政联席会对申请人的思想品德和教学能力等方面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后,将符合主讲教师资格条件的人员名单、申请表及所有材料报送教务处复审。
6、教务处汇总各院系的审核结果及复审意见报人事处,由人事处提交到校长办公会审定并颁发《景德镇学院主讲教师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