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每年5-6月和11-12月期间,教学单位根据下一个学期的教学任务和师资队伍情况,向教务处提交书面报告:内含外聘代课教师事由与计划(含院系在岗教师工作量和人均周课时数等情况)及拟聘请代课教师名单(含专业、职称、学历、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及其近半年内的体检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经教务处审核后,分别报请分管教学、人事的院领导审定。
(二)经教务处审核并院领导同意后,由教学单位组织院(系)专家(相应教研室参与)对外聘代课教师进行试讲评审,试讲合格后,方可填写《外聘代课教师审批表》,一式三份(院系、教务处、人事处各一份)。
(三)教学单位将经教务处审核后的《外聘代课教师审批表》,及拟聘教师职称证书、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及体检合格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报人事处复审并存档。同时,由人事处代表学校与外聘代课教师签订《协议》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院系、教务处、人事处各一份)、乙方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