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使用合同工必须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严格控制用工数量。确实需要使用合同工的部门,必须事先向人事处提交书面报告,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方可招聘。
2.经批准可以使用合同工的部门,会同人事处公布岗位职责和工资待遇等,面向校内外公开招聘。
3.用人部门与合同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内容包括:工作期限、工作内容与工作要求、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及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的签订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劳动合同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聘用年限,一式三份,用人部门、合同工、人事处各一份。
4.合同双方任何一方如果中途解除或终止合同,须提前15天书面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