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已购买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教职工发生住院医疗费时,经过医保结算后的剩余部分,可在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享受第二次报销。
二、参保教职工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应在24小时内向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报案,报案电话95500-2。
三、需到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定点的医疗机构就医,如需转上级医院,须治疗医院开具转院审核表并事先征得保险公司同意,且应入住当地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
1、定点医院是指医院本部,不含其派出和挂靠的医疗点、私人承包的科室。
2、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市第一、二、三、四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皮肤医院、市中医院、乐平市人民医院、浮梁县人民医院。
四、出院后持以下材料前往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
1、到人事处领取并填写《太平洋保险人身保险理赔申请书》并加盖人事处公章;
2、住院人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本人银行卡复印件(理赔额将打入卡中),要求为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或邮政银行;
4、出院小结(原件);
5、住院费用统一票据(原件);
6、用药清单(原件)。
五、理赔范围及报销比例
1、因疾病住院报销比例: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合理住院治疗费用,在社保部门报销后剩余部分报销比例为100%。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先行由个人部分自费和全自费部分的必要的合理住院治疗费用按100%比例报销。因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每年最高给付2万元。
2、因意外住院报销比例: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住院治疗费用,在社保报销后剩余部分报销比例为100%。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每年最高给付2万元。
3、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保险公司根据实际住院天数按每日100元向被保险人支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累计给付天数每年最高一百八十日。
4、因意外伤残赔付最高金额: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发生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所述伤残项目,保险公司根据该伤残项目对应的前述标准中列明的伤残等级(为当地有合法鉴定资质的公立医院)按 “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向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最高 10万元。
5、因意外身故赔付最高金额: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一次性给付10万元身故保险金。
6、出行意外险: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飞机、铁路、轮船发生意外事故,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按照100万赔付标准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
六、拒赔事项
1、非保险公司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2、保险事故发生24之内未向公司报案的;
3、挂床住院,变相挂床做体检(与病情无关的体检)的;
4、与病情无关的一切治疗检查费用以及出院带药超出规定的部分(出院带药范围为急性病7天、慢性病15天),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将在理赔金额中直接扣除;
5、开假医疗发票、冒名顶替住院、搭车投保(非单位职工)等故意骗赔行为;
6、未经批准同意的转院治疗的;
7、门诊、急诊费用。
七、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景德镇分公司地址:景德镇市昌南大道21号。业务经理:余爱芳139798976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