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院党发〔2018〕19号
各党总支,各单位、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职工继续教育管理,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的教师队伍,更好的适应建设应用型本科院校的发展目标,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职工继续教育是学校教职工队伍建设尤其是师资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教职工更新知识、提高自身素质和竞争力的重要措施,对于提高人员素质,优化队伍结构,提高办学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条 教职工继续教育,是面向全体在编在岗教职工所进行的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知识学习和专业技能培训。它既包括专业教师的业务知识培训,也包括行政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的职业能力素养、管理育人水平等各方面的教育和培养。
第三条 教职工继续教育应根据学校学科、专业建设和教职工队伍建设的需要,在保障正常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秩序的基础上,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有组织地实施。
第二章 继续教育的类型
第四条 教职工继续教育的类型主要有学历学位教育和非学历学位教育两大类。学历学位教育是指通过在职和脱产学习,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或学位证书。非学历学位教育是指为适应工作岗位需要,提高履行岗位职责的执行能力而进行的教育学习活动。
第五条 学历学位教育的主要类型:
1.脱产攻读国家统招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2.定向或委培方式脱产攻读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3.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博士学位;
4.攻读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第六条 非学历学位教育的主要类型:
1.岗前培训;
2.国内课程进修;
3.国内外访问学者;
4.公派、自费出国研修;
5.企业顶岗培训;
6.博士后研究;
7. 其他。
第三章 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 申请继续教育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品德良好,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遵纪守法,爱岗敬业;
二、申请继续教育的专业应与本人现从事的岗位或专业技术学科相符合。
三、教职工在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处分期间或上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学校不批准其提出的任何形式的继续教育申请。
四、新进校教师必须参加江西省高师培训中心举办的以教育法律法规、教育心理学基本理论、师德教育为内容的岗前培训,并取得岗前培训合格证书。
五、副教授以上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的学科带头人或骨干教师,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可参加国内外访学和研修;讲师职称,在校担任教学工作满五年,并主持完成一项省级课题的校骨干教师,可参加与科研课题相关的国内访问学者。
六、硕士研究生进校工作满二年经学校批准后可参加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进修;引进的博士研究生来校工作满三年或校内培养的博士研究生毕业回校工作满三年后经学校批准可参加博士后研究。
第八条 申请继续教育程序:
一、人事处于每年11月初发布通知,布置下一年度继续教育申报计划。
二、申请参加继续教育的教职工,填写《景德镇学院教职工申请继续教育审批表》,提交至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汇总。
三、各单位结合学科、专业发展需要、师资情况,制定本单位下一年度教职工继续教育计划,报教务处审核同意(涉及干部参加继续教育的还需组织部同意)后送人事处。
四、人事处根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建设以及教学科研发展的需要,对各单位下一年度教职工继续教育计划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议,通过后结果于当年12月反馈给各单位。
五、审批通过人员于外出前2周或需到人事处办理相关进修手续时,将《景德镇学院教职工申请继续教育审批表》交教务处、人事处(干部还需组织部)审核签字,再由分管教学和人事副院长、院长签字后交人事处备案。人事处予以办理相关派出、签订协议等手续。
第四章 继续教育有关待遇
第九条 申请学历学位教育的有关待遇
一、脱产攻读国家统招博士学历学位
按程序办理离职及下编下资手续,与学校解除人事关系,档案调出,毕业后要求回校人员按当年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有关规定重新引进。
二、定向或委培方式脱产攻读博士学历学位
1.学习前与学校签订攻读博士协议,档案不予调出;
2.脱产学习期间,享受与在校期间同等工资待遇的生活补贴;
3.毕业返校工作后,按当年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有关规定待遇减去学习期间学校发放的所有待遇(包括同等工资待遇的生活补贴、学费、住宿费和交通费等)给予奖励(分三年发放,第一年发放40%,第二年发放30%,第三年发放30%),并享受与引进博士除过渡性住房补贴外的其它同等待遇。
4.学习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学制规定年限,超过规定年限未能毕业者,必须向学校书面申请,填写《攻读博士人员延长学习期限申请表》,经学校同意后可继续完成学业,但最长不能超过6年,超过学制规定期限发放60%的生活补贴。6年都未能毕业或中途停止学业者,责令返校工作并退回超学制期限外学校所发放的生活补贴。
三、攻读硕士学位
编制内人员脱产攻读硕士学历、学位,按程序办理离职及下编下资手续,与学校脱离人事关系,档案调出;本人也可申请保留编制和劳动关系,经学校同意,可签订保留编制回校工作协议,在读期间工资及相关福利待遇不予发放,期间返校教学工作量按学校外请教师相关规定执行。各类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含个人部分及单位部分)等所有费用自理,由学校代缴,其应于每年10月1日前将当年所有费用上交学校财务处,逾期不交者,学校从11月1日起不予办理。编制外人员,脱产攻读硕士学历、学位者,与学校脱离人事关系,解除劳动合同,停发一切工资及福利待遇。
第十条 非学历学位教育的有关待遇
一、经学校同意派出参加三个月以上国内访问学者、公派出国访学、公派出国研修、博士后研究、国内课程进修、企业顶岗培训等。
1.脱产学习期间,全额发放工资等待遇。
2.学习结束后,课程进修人员凭进修结业证书报销学费、住宿费(最高限报2500元人民币/学期)及交通费(按每学期往返1趟予以报销);公派出国研修访学经费额度及使用按相关项目文件规定执行。
二、经学校同意派出参加短期(三个月以内)业务培训、课程进修、企业顶岗培训和参加重要学术会议等。学习期间待遇不变,派出人员凭培训机构颁发的结业证或合格证书等按学校财务报销相关规定报销培训费、住宿费和交通费等。如由各部门自行派出的,费用由各部门自行承担。
三、 自费出国研修访学
1.教职工在出国前,需与学校签订协议。
2.教职工在国外研修访学期间,学习费用自理。学校停发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绩效工资等一切福利待遇,待回校报到的当月起重新起薪,出国学习期间的工资待遇不予补发,社保费用由学校代缴,个人部分返校工作后在工资中代扣。
3.教职工在国外学习期间,在规定的学习时间内学校保留其公职(不超过2年)。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 教职工凭录取通知书和招生学校的招生简章或接受培训回执、接收函等到人事处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教职工脱产培训离校前,需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单位和人事处报告离校的时间和开始培训的时间,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工作移交手续。不履行离校手续的,不予报销培训费用,并按劳动用工纪律处理。
第十三条 教职工参加各类形式的继续教育学习期间,应遵守学校和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外出学习期间必须和所在单位、学校保持经常性的联系。
第十四条 教职工继续教育学习期间,不得自行改变学习的专业、时间及形式,确需改变者,须提前报所在单位和人事处批准。
第十五条 学校为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人员提供学术交流平台,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人员攻读博士期间需返校举办讲座一次,汇报本人学习情况和交流学术思想,未完成者不予报销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取得博士学历或学位人员两年内,须以学校名义有1篇核心论文(独著或第一作者)发表或以景德镇学院名义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一项或获省级教学相关奖项(排名第一),未完成者扣除享受待遇的50%。
第十七条 教职工应于继续教育结束一周内返校,同时提交《景德镇学院教职工脱产继续教育返校二联单》至所在单位及人事处签署意见,此单为核发返校工资的依据。参加公派出国研修、国内外访问学者等学习培训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应在学习结束后两个月内,在全校或院系范围内做一次学术讲座或学术报告,未能按规定时间完成者,不予报销培训相关费用;未按要求返校的,学校将暂停发放工资等待遇。
第十八条 教职工在继续教育培训期间因故需申请延期的,应在延期时间开始前的一个月内持培训单位出具的延期证明材料并经我校所在单位同意后向人事处提出申请,人事处将按有关规定办理延期手续。延期一个月以上未办理任何手续的,学校将暂停发放生活补贴及工资等待遇。
第十九条 教职工参加继续教育期间,所有考核(含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等)均按合格处理,可正常晋升工资(或档案工资)和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第六章 服务期与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教职工继续教育,按以下规定新增服务期:
一、定向、委培攻读博士学历学位,学习结束后须增加在校服务期8年;
二、脱产进行国内课程进修、企业顶岗培训、国内外访学、公派出国研修、博士后研究一年以上的,学习结束后须增加在校服务期2年。服务期从取得学历学位证书或培训结业证书并返校工作的当月起以月计算(如服务期内不在岗不予计算)。
第二十一条 参加继续教育人员必须按学校规定签订相关协议。服务期内自愿将博士学历学位证书、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交由学校代管。
第二十二条 参加博士学历学位教育教职工,因个人原因离开学校或因工作考核不合格等原因被学校解聘的,须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一、定向、委培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参照引进博士违约责任执行。
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人员须赔偿按“(96个月-已服务月份数)÷96个月×当年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有关规定待遇减去学习期间学校发放的所有待遇(包括同等工资待遇的生活补贴、学费、住宿费和交通费等)”计算的违约金;
二、如配偶属于按博士待遇安置的,聘用期满后不再续聘,解除劳动人事关系。
本条所指个人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解聘、申请调离、擅自离岗、学习进修(出国访问)超期不归。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在本规定公布之前已经批准同意进行继续教育学习的,除学校按国家规定的政策调整内容外,仍按学校原有文件规定和所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