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学院青年教师培养导师制实施办法
时间:2022-08-04 12:30:02 来源: 作者: 点击量:


(试行)

景院发2018〕8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我校师资队伍建设,促使青年教师尽快适应岗位要求,迅速提高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能力,根据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年教师培养导师制是对青年教师实施“一对一”的导师指导制度,旨在充分发挥中老年教师(以下简称导师)的传、帮、带作用,通过“三定二考”方式(定导师、定培养目标、定培养时间,年度考核与培养期满考核),由导师在规定时间内在师德师风、教学能力和科研能力等方面进行指导和培养,提高青年教师的思想政治与道德素质、岗位适应能力、融入学科与专业能力、教学科研能力、社会服务工作能力。

第三条 实施导师制的青年教师范围

1. 近 3 年内招聘或调入到我校从事教学工作 (含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且无高校教师工作经历的新进教师。

2.由校内非教师岗位转到教师岗位的人员。

3.未取得讲师任职资格的青年教师。

4.经院系(含科研单位,下同)认定或本人申请需要接受指导的青年教师。

第二章导师的遴选和职责

第四条 导师应具备的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治学严谨,品德高尚,为人师表,团结协作;积极参加教学改革,重视教育思想的学习和研究,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优良;富有责任感、具有较强的沟通能力和业务指导能力,能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用于指导工作。

2. 导师一般应由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多年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原则上每位导师每年最多指导 2 名青年教师。

3.导师与被指导对象归属同一学科或相近学科。学校鼓励省级及其以上项目负责人、教学名师、优秀教师、科研或教学成果奖获得者,学科负责人、团队负责人、师德标兵(师德先进个人)等担任导师。

第五条聘请导师的程序

导师的选拔由院系根据导师遴选条件和青年教师人数来确定导师数量。所在系(教研室)提出导师人选,在征得青年教师本人和导师双方同意,院系审定后以文件形式报人事处审核,人事处审核后,将各院系报送的导师人选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报送材料:

1.培养计划。根据本单位培养对象的实际情况,拟定当年具体培养计划、基本要求和实施方案。

2.导师配备情况一览表。含导师和被指导青年教师名单、培养期限等信息。

3.责任书。所在单位、导师及被培养对象共同签订目标责任书(目标责任书必须明确培养内容、方法、任务、考核等)。

第六条导师职责

1.关心青年教师的成长与进步,帮助青年教师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关心支持学校的建设发展。帮助青年教师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增强荣誉感和使命感,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2.掌握青年教师的专业背景与特点, 根据培养对象的知识结构和承担的教学任务,帮助青年教师制定年度培养计划和职业生涯规划。

3.指导青年教师过好教学关。 从教学的各个环节 (包括听课、备课、编写教案或讲义、试讲、辅导、答疑、批改作业以及实验、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入手,对青年教师进行认真具体的指导。尤其要精心指导青年教师的试讲环节,做到课前指导备课,深入课堂听课,课后认真讲评。

4.每学期听所指导青年教师的讲课不少于 6 节, 课后进行指导并填写 《听课评价表》 ; 如果所指导的青年教师没有承担授课任务,则导师每学期与青年教师共同听相关专业的老师授课不少于4 次,安排试讲不少于 2 次,帮助青年教师总结其他教师的授课经验,提高自身教学能力。

5.指导青年教师参加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团队建设和教学研究等教研活动。

6.帮助青年教师全面了解所在学科的科研情况, 有针对性地协助青年教师合理选择研究方向,引导、帮助青年教师加入科研团队,拟定切实可行的科研计划,指导申请研究课题,正确开展研究(包括教学研究)工作。

7.每学期末向青年教师所在单位提交指导青年教师的情况报告, 对青年教师的教学、 科研及其它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述,并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青年教师的培养要求及职责

第七条 培养目标

青年教师接受导师指导的培养时间一般为 1年, 最长不得超过 2 年,完成培养任务的可以提前申请考核。经过 1~2年的培养,使被指导青年教师能够基本掌握教育教学规律,较好地完成一门及以上课程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环节,教学科研能力得到明显提升,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勇于奉献的工作精神。顺利融入教学科研团队,完成个人职业发展规划。

第八条 青年教师的职责

1.自觉加强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学术道德锻炼和培育。

2.完成导师指定课程的进修学习、 工程实践或科学研究任务。

3.掌握所承担课程的结构和特点, 能够根据教学大纲设计教学方案、组织教学内容、选用参考教材,提高教学效果。熟练掌握备课、多媒体应用、试卷评阅评价等基本教师技能。

4.广泛听课(每周至少 1 次),积极助课(协助导师答疑、辅导学生作业、指导实验实习等),学习导师和其他教师的教学经验、工作作风和爱岗敬业的奉献精神。

5.结合所在院系的专业、课程建设和发展情况,积极参加培训进修,努力提高学历层次和教学科研能力。

6.每学期末,对自己所完成的教学、科研及其它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向所在单位汇报,同时提供指导期间的有关资料。

7.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完成导师所指导的科研任务。

8.在导师指导下,积极调整、转变或优化学科与科研方向,融入学科或科研团队,成长为团队骨干成员。

第四章考核与待遇

第九条 为确保导师对青年教师的培养实效,科学地评价培养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和指导期满考核相结合。在培养期间,各院系要认真组织检查,并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指导培养工作。

第十条 青年教师导师制培养期满后,由各院系组织考核,并将考核意见报人事处备案。

1.考核内容包括:培养计划完成情况,参加培训(进修)情况,助课情况,教学大纲执行情况,听课、试讲情况,学生对教学的反映,参加工程实践、取得科研成果以及各个教学环节是否规范等。

2.考核方式由各院系组成考核小组,考核小组至少由 5人组成(含院系领导、教学督导员和本专业教授等),考核的主要程序为:

1)导师报告培养过程情况。

2) 青年教师汇报教学科研工作和教书育人情况, 展示业绩。

3)专家组提问,青年教师答辩。

4)专家组随堂听课,接受教学考核。

5)专家组评议,提出考核意见。

第十一条上岗要求

1.考核合格及以上者,聘任上岗。

2.考核不合格的青年教师,停止教学工作,不能晋升高一级教师职务,更换导师进行 1 年的再培养,再培养期内不能参与各类优秀评选,考核合格后重新上岗。再培养仍然不合格的予以转岗或解聘辞退。

第十二条 对指导教师和青年教师的考核结果作为教学质量跟踪调查的一项考核指标。导师考核结果分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对于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发放指导青年教师特别绩效工资,标准为每指导 1 名青年教师 2000 元/年,基本合格者1000 元/年,考核成绩不合格的不予发放。

第十三条 青年教师的培养工作应纳入各单位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并建立培养考核档案。各院系每年对导师指导青年教师工作进行全面考核总结,其考核结果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在指导教师聘任期间,人事处不定期对指导教师的指导工作进行抽查、考核,如发现问题,将协同相关单位和导师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