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学院青年拔尖人才培养实施办法
时间:2016-07-14 12:27:31 来源: 作者: 点击量:


(试行)

景学院发【2016】8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全面落实学校“十三五”发展规划,切实加强优秀青年人才的培养,鼓励和支持优秀青年人才脱颖而出,冲击国家级及省级人才项目,造就一批学术发展中坚力量和教学名师,形成一批优秀教师团队,带动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升,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在职在岗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教师。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三条 坚持“德才兼备”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拔具有发展潜力的优秀青年教师加以重点培养和支持。

第四条 坚持个人成长与学科建设、教师团队建设相结合,促使优秀青年教师尽快成长为学术带头人和教学名师。

第五条 坚持校内培养与校外人才项目资助相衔接,为优秀青年教师冲击入选国家级及省级人才项目创造条件。

第六条 坚持学科平衡的原则,按理工类、社会科学类、艺术类三大类综合平衡。

第七条 坚持动态调整,实行延续支持与退出相结合的机制。实施中期评估,根据实施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延续支持。

第三章岗位设置与申报条件

第八条青年拔尖人才年龄原则控制在40周岁及以下,具有硕士学位的副高职称以上或博士学位教师,条件特别优秀者年龄或职称可以适当放宽。

     第九条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十条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高校教师师德规范,严谨治学,爱岗敬业,教书育人,学风端正,为人师表。

第十一条 具有良好的业务能力和身体素质。

第十二条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申报青年拔尖人才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5年内曾入选省市级百千万人才工程、省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省级学科带头人、省级骨干教师、省级教学名师等。

(二)5年,以学校为单位,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论文3篇(含)以上的(注:在SCI、EICSCD CSSCI发表的论文或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等国家级报刊发表的论文或在《新华文摘》、《中国人民大学资料复印中心》全文转载的论文,1篇折算为2篇中文核心期刊论文;在国际学术会议或国内学界顶尖学术会议宣读1篇论文折算为1篇中文核心期刊论文,1部非教材论著折算为2篇中文核心论文;1部个人画册折算为1篇中文核心期刊论文,画册只能折算一次);知识产权2项。

(三)5年主持完成2项(含)以上省部级课题。

(四)5年教学评估成绩90分以上。

第四章申报程序

十四每二年评选一次。申请人参照本方案规定的条件,填报《景德镇学院青年拔尖人才培养申请书》(见附件),并附相关学术和业绩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所在院系对申请人师德师风、教学科研业绩、学术水平、发展潜力等方面进行评议后报送人事处,经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科研处初审,报请校学术委员会择优排序推荐。

第十六条人事处根据校学术委员会评审结果,提出培养对象建议名单,报校长办公会议、学校党委会研究确定。

第五章培养方式

第十七条培养周期一般为5年。

第十八条学校设立青年拔尖人才培养专项科研资助经费,每年30万元入选者聘期内,社科类教师资助科研经费4万元,理工类教师资助科研经费8万元,艺术类教师资助科研经费5万元。

第十九条原则上科研资助经费首次下拨经费额度的50%,中期考核合格后下拨50%。

第二十条青年拔尖人才培养以校内在职培养为主。所在院系应关心培养对象,跟踪其成长,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制定切实可行的培养配套计划。

第二十一条院系和学校积极支持培养对象申报研究项目、人才项目和访学研修。

 

第六章考核与结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考核采取中期考核与期满考核相结合的方式,中期考核内容为目标进展情况,期满考核内容为目标完成情况。

第二十三条中期考核由培养对象所在院系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审核,审核结果作为学校继续实施支持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期满考核由培养对象所在院系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审核,考核合格的,颁发《景德镇学院青年拔尖人才证书》,一次性奖励一万元,优先推荐各类项目申报,重点支持所在团队后续建设和发展。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青年拔尖人才培养工作由人事处负责组织开展,培养对象的日常管理由所在院系负责。

第二十六条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学校研究决定。

     第二十七条本方案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