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景院发〔2018〕11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双师双能型”教师队伍建设,培养既有较高理论教学水平又有熟练操作技能的双师双能型教师,进一步推动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更好地实现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双师双能型”教师资格每年认定一次。
第二章 资格认定
第三条 “双师双能型”教师认定范围:本校在岗教师。
第四条 申请“双师双能型”教师认定的教师, 须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在我校从事教学工作一年以上,承担过本专业一门以上专业课程的教学工作并能独立承担实践教学指导工作,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行业特许的资格(执业资格)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证书;
5、近五年中有2年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第一线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能指导学生专业实践实训活动;
6、近五年主持或主要参与(排名前三)两项应用技术研究(或两项校内实践教学设施建设及提升技术水平的设计安装工作),成果已被企业(学校)使用,达到同行业(学校)中先进水平;
7、本人在省级以上赛事中获得优秀奖,能全面指导学生专业实践活动;或近三年指导学生参加省级以上赛事取得一等奖以上;或近三年指导学生参加国家级赛事取得三等奖以上;
8、参加教育部组织或经权威部门认证的其他行业协会组织的专业技能培训班,取得相应合格证书,能全面指导学生专业实验实训活动;
9、能有效促进教学单位应用型人才培养水平提升,并能全面指导学生专业实践活动,经学校研究同意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五条 “双师双能型”教师按以下程序认定
1、符合“双师双能型”教师资格条件的教师,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景德镇学院“双师双能型”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2、各教学单位初审,并签署推荐意见,汇总后上报人事处;
3、人事处对申请人的教师资格、学历、职称、职业资格及企业行业工作经历等情况进行审核;
4、经审核,初步确定的“双师双能型”教师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5、“双师双能型”教师名单经公示后,若无原则异议,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四章 管理规定
第六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双师双能型”教师资格:
1、 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给学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的;
2、不能完成指导学生专业实践活动的教学任务或不具备专业指导能力的;
3、弄虚作假取得资格者。
第七条 学校认定的“双师双能型”教师,在职称评审、岗位聘任中予以计分。
第八条 学校认定的“双师双能型”教师参加进修培训、挂职锻炼参照《景德镇学院教职工继续教育管理规定(试行)》(景院党发2018〔19〕号)文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条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