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
时间:2022-08-31 09:59:38 来源: 作者: 点击量:


​景院党发2019〕4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 31号),切实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依据《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第43号令)、中共江西省委教育工委、江西省教育厅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的实施意见》(赣教社政字【2018】18号)和《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标准》,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等学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成长成才的人生导师和健康生活的知心朋友。

第三条  学校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中心环节,把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整体规划、统筹安排,不断提高队伍的专业水平和职业能力,保证辅导员工作有条件、干事有平台、待遇有保障、发展有空间。

第二章  要求与职责

第四条 辅导员工作的要求是:

(一)恪守爱国守法、敬业爱生、育人为本、终身学习、为人师表的职业守则;

(二)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把握学生成长规律,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和爱国主义情操;

(三)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成为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五条  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辅导员是班级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在学工部(处)指导下,在所在学院学生科的直接管理下,与所带班级班主任共同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同时还需承担学校和二级学院根据分工安排的其它学生工作。

(一)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引导学生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梦”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学生不断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掌握学生思想行为特点及思想政治状况,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思想认识、价值取向、学习生活、择业交友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二)党团和班级建设。负责对班主任班级工作进行指导,协助班主任开展学生骨干的遴选、培养、激励工作,开展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开展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团组织建设;

(三)学风建设。熟悉了解学生所学专业的基本情况,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指导学生开展课外科技学术实践活动,营造浓厚学习氛围。

(四)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开展入学教育、毕业生教育、宿舍管理及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学生军事训练;组织评选各类奖学金、助学金,指导学生办理助学贷款;组织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做好学生困难帮扶;做好少数民族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为学生提供生活指导,促进学生和谐相处、互帮互助。

(五)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协助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机构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对学生心理问题进行初步排查和疏导,组织开展心理健康知识普及宣传活动,培育学生理性平和、乐观向上的健康心态;

(六)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高度融合,构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重要阵地,积极传播先进文化;加强学生网络素养教育,积极培养校园好网民,引导学生创作网络文化作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创新工作路径,加强与学生的网上互动交流,运用网络新媒体对学生开展思想引领、学习指导、生活辅导、心理咨询等;

(七)校园危机事件应对。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参与学校、学院危机事件工作预案制定和执行;对校园危机事件进行初步处理,稳定局面控制事态发展,及时掌握危机事件信息并按程序上报;参与危机事件后期应对及总结研究分析;

(八)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为学生提供科学的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以及相关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引导学生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九)理论和实践研究。努力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参加相关学科领域学术交流活动,参与校内外思想政治教育课题或项目研究。

  1.  配备与选聘

  1. 专职辅导员是指在二级学院专职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院党总支副书记、学生科科长、团委书记等专职工作人员,具有教师和管理人员双重身份;学校参照专任教师聘任的待遇和保障,与专职辅导员建立人事聘用关系。

  2.  学校总体上按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一线专职辅导员岗位。一线专职辅导员岗位聘期为3~4年,原则上一线专职辅导员带满一届学生后,和所在二级学院交接完毕则全部回归学工部(处),由学校根据各二级学院新学年招生情况进行重新分配。

按照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学校可以从优秀专任教师、管理人员中选聘一定数量兼职辅导员。

第八条  辅导员任职基本条件:

(一)辅导员必须为中共党员;

(二)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坚定的理想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政治辨别力;

(三)具备本科以上学历,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甘于奉献,潜心育人,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新聘辅导员须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

(四)具有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宽口径知识储备,掌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掌握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基本理论、知识和方法,掌握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相关理论和知识,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务相关知识,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五)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及教育引导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具备开展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工作的能力;

(六)具有较强的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遵纪守法,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第九条 辅导员选聘工作要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学生工作部(处)、组织部、人事处、纪检监察审计处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开展。根据辅导员基本条件要求和实际岗位需要,确定具体选拔条件,通过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经过笔试、面试、公示等相关程序进行选拔。

第十条 青年教师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须有至少一届担任辅导员或班主任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学校鼓励新入职教师以多种形式参与辅导员或班主任工作。

第四章  发展与培养

第十一条  学校对辅导员实行教师和管理干部的双重身份管理,按照专职辅导员职务职级“双线”晋升要求,推动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第十二条 学校结合实际,按专任教师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合理设置专职辅导员的相应教师职务岗位,专职辅导员可按教师职务(职称)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它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将更加注重考察工作业绩和育人实效,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评审;将优秀网络文化成果纳入专职辅导员的科研成果统计、职务(职称)评聘范围。

第十三条 校成立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聘任委员会,具体负责本校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聘任工作;聘任委员会由学校党委有关负责人、学生工作、组织、人事、教学科研部门负责人、相关学科专家等人员组成。

第十四条专职辅导员实行职级制,设立四级(对应事业单位九级管理岗位)、三级(对应事业单位八级管理岗位)、二级(对应事业单位七级管理岗位)和一级辅导员岗位(对应事业单位六级管理岗位),享受校内相应工资津贴待遇;学校根据辅导员队伍的现状和工作实际,确定各级辅导员的岗位比例。

辅导员可以评定与思想政治教育或学生工作相关的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第十五条辅导员培训纳入学校师资队伍和干部队伍培训整体规划。

参照建立国家、省级和学校三级辅导员培训体系,学校从经费上保障定期选派辅导员参加国家、省级辅导员培训基地的专题培训、岗前培训、日常培训和骨干培训等,每年组织本校辅导员的系统培训,确保每名专职辅导员每年参加不少于16个学时的校级培训,每5年至少参加1次国家级或省级培训。

第十六条 学校按照政策,选拔优秀辅导员参加国内国际交流学习和研修深造,创造条件支持辅导员到地方党政机关、企业、基层等挂职锻炼,支持辅导员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实践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发展开展研究。鼓励辅导员在做好工作的基础上攻读相关专业学位,承担思想政治理论课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在场地、资金、科研立项方面支持成立辅导员专项研究工作室,为辅导员提升专业水平和科研能力提供条件保障。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现有条件积极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创造便利条件,应根据辅导员的工作特点,在办公条件、发放通讯补助等方面制定相关政策,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提供必要保障。

第十八条  学校在不影响辅导员工作连续性的前提下,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同意,辅导员可以转岗;辅导员的转岗由学生工作部(处)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意见报学校党委会审批。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九条  辅导员实行学校和二级学院双重管理。学工部(处)是学校管理辅导员队伍的职能部门,与二级学院共同做好辅导员培养、培训、考核和日常管理等工作;二级学院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

第二十条 专职辅导员日常管理工作实施“十个一”制度:协助班主任建立一套班级制度;每周听一次课;每周提交一份工作周报;每两周深入一次学生宿舍;每两周召开一次学生干部会议;每月召开一次主题班会;每学期找所带班级每个学生至少谈一次心;每学期联系一次重点学生家长,学期末给每个家长寄一封致家长信;每学期在辅导员例会上作一次主题发言;每学期撰写一篇学生管理工作方面的论文。

第二十一条 专职辅导员原则上不安排与岗位职责无关的工作,如确有需要,须报学工部(处)批准同意。

    第二十二条  专职辅导员的考核与教职工的年度考核同步进行,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重点对其工作实绩、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进行考核。

学校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各二级学院成立考核小组,负责专职辅导员的考核工作。考核结果与其职务(职级)聘任、奖惩等挂钩。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在全国、全省、全校各级各类职业能力比赛、论文比赛、博文比赛等评比方面获奖的辅导员建立单独表彰体系,并将优秀辅导员表彰奖励纳入各级教师、教育工作者表彰奖励体系中;凡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报学校批准并表彰。对优秀辅导员优先考虑晋级、挂职锻炼和培训等。对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年考核基本合格的专职辅导员实行解聘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原《景德镇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