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景学院发【2016】1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人才强校的战略,发挥人才在学校建设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营造拔尖人才脱颖而出、优秀人才充分发挥所长的良好氛围,培养一支政治思想品质好、学术水平高、业务素质强、结构合理的师资团队,促进学校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科带头人、中青年骨干教师的遴选和确认,旨在加强学科梯队建设,凝炼学术方向,汇聚学科队伍,构建学科基地,创造学术成果,促进重点学科和一般学科的协调发展,快速提升学科的实力和水平,培育和营造学科健康发展的良性机制。
第三条 学科带头人、中青年骨干教师的遴选、考核和管理工作要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公开公正的原则,充分调动全校教师参与学科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推进学科建设。
第二章 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学科带头人是一个学科建设发展的主持者和引路人,是学科团队的核心。学科带头人要精心谋划本学科的建设发展,引领学科不断前进,带领学科团队成员快速提高学术水平,全面提升学科实力。学科带头人不仅要不断提高自身的学术水平,还要负责规划、指导本学科的发展建设,凝聚学科团队成员集体奋斗,策划学科所属学术方向,调动配置学科资源,推动学科整体水平不断提高。
第五条 中青年骨干教师是学科团队的骨干成员,是学科建设的中坚力量。中青年骨干教师要积极配合学科带头人努力开展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在实践中不断提高自身的教学能力和科研能力,尽快成长为学科带头人。
第六条 申请并受聘为学科带头人、中青年骨干教师的教师,要积极投入到学校的学科建设和学术研究工作之中。
第三章 遴 选
第七条学科带头人遴选的学科,一般为二级学科(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下发《关于印发〈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的通知》为依据),要以学校现有的学科专业为基础。
遴选学科带头人的学科,应具备以下四项条件:
一、具有一支年龄、职称、学历结构合理的学术梯队:一般应有8名以上成员,其中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或博士2人以上,具有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比例≥50%;
二、学科应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具有2~3个(重点学科3个)相对稳定、特色明显的学术研究方向;
三、近5年取得一定数量的科研成果,包括高水平学术论文、论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等;
四、学科目前承担2项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近3年每年有1万元以上的科研课题,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
第八条 学科带头人、中青年骨干教师,原则上应为学校在职在编人员,是所在学科的团队成员,其中学科带头人一般应全职工作在学科所在单位。每个学科可遴选学科带头人1名,每个学科方向可遴选2名中青年骨干教师。
第九条学科带头人、中青年骨干教师在申报人条件不具备时可暂时空缺,以后补充遴选。
第十条 学校近年引进的高级人才和博士回校人员参加遴选时,本人成果不受署名单位的限制。
第十一条 学科带头人遴选条件:
一、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身体健康;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高尚的学术道德和严谨的学风,富有开拓创新意识和团结协作精神;具有较强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能力组织和带领学科团队开展学科建设工作,能提出切实可行的学科建设方向、规划学科研究领域和学术研究方向并带领大家努力实现;
三、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量,专业理论基础扎实,知识面宽,有驾驭本学科理论与实践的能力,能熟练、系统地讲授本学科二门以上专业课,教学效果显著;在近三年学生教学质量评估中平均成绩在优秀以上,近三年在学校教师年度考核中为称职及以上;完成学校规定的听课时数;
四、具有坚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和较广博的相关学科知识,学历为硕士及以上研究生毕业或相当于硕士及以上研究生学历(指大学本科毕业后参加过助教进修班、骨干教师进修班、国内访问学者、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等学习并获得相应的学习证明);
五、近三年来在教学科研工作实践中成绩突出,具备下列七项中的三项:①近三年在省级以上(含省级)专业刊物上发表五篇以上(含五篇)论文,其中至少有一篇是发表在省级及以上期刊上,一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②第一作者的论文被SCI、EI、ISTP索引两篇以上;③出版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一部,或主编、副主编省部级以上统编教材一部以上(个人撰写6万字以上);④主持、参加完成省部级以上教学科研项目二项以上;⑤教学成果或科研成果、教研成果获得过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等级奖励(包括自然科学奖、社会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教学成果奖等)一次;⑥省级试点专业或精品课程或优秀课程的负责人或主持人;⑦荣获全国学术研讨会论文奖二等奖以上。
六、近三年作为主持人的教学科研成果中至少有两项科研成果和一项教研成果。
第十二条 中青年骨干教师遴选条件:
一、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且年龄在45岁以下的教师;
二、完成学校规定的课时工作量,专业理论基础较扎实,知识面较宽,对本学科理论与实践有较好的认知能力,能独立系统地讲授本学科两门以上专业课;在近三年学生教学质量评估中平均成绩在优秀以上;近三年在学年度考核中为称职及以上;完成学校规定的听课时数;
三、近三年来在教学科研工作实践中成绩突出,具备下列六项中的两项:①近三年内有三篇以上(含三篇)论文发表在国内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含省级)学术杂志上,其中至少有一篇发表在核心期刊;②出版有学术价值的专著一部,或参编省部级以上统编教材一部(个人撰写2万字以上);③科研成果获得过厅级以上奖励,或主持完成厅级以上教科研项目二项以上;④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并取得较好成绩,获得过厅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前三排名)或优秀教师荣誉称号;⑤校级以上试点专业或精品课程或优秀课程的负责人或主持人;⑥荣获学术研讨会论文奖三等奖以上;
四、近三年作为主要参加人(前三名)的教科研成果中至少有一项科研成果和一项教研成果;
五、近三年内有一次带队实习或其他形式的到基层业务锻炼的经历。
第十三条学科带头人、中青年骨干教师的遴选程序。
学科带头人、中青年骨干教师的遴选工作由学校主管校长直接领导,学校组成专家组进行评审,教务处负责遴选的初审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依据遴选范围和条件,各教学单位组织教师按学科及研究方向个人申报;
二、各教学单位在确定学科及研究方向的基础上,审核申报人材料的真实性、专业性并在本教学单位内部公示;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向教务处提出推荐人选,教务处初审后将材料报到人事处;
三、人事处组织专家组对各教学单位的申报人按照评选条件进行评审,并提出候选人名单,并进行公示;
四、经公示无异议后,经主管校长同意,学校学术委员会评议后,骨干教师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学科带头人由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报党委会审批。
第四章 考 核
第十四条 学科带头人、中青年骨干教师受聘后要制定学科建设规划、学术方向研究计划和个人学术业绩计划,并在与学校签订任务书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学科带头人、中青年骨干教师应接受学校的考核。考核分中期考核和聘期考核。中期考核在聘期的第二年进行,要求其完成聘期任务的40%,聘期考核在任期结束时进行,考核其履行职责情况。
第十六条 对于中期考核不合格者,学校将终止聘任;对于聘期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参加下任遴选。对于聘任期内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学科带头人、中青年骨干教师的,由各教学单位提出建议,报学校批准,可终止聘任。
第十七条 学科带头人、中青年骨干教师在聘期内受到纪律处分,或因失职给国家或集体造成重大损失,或弄虚作假、谎报工作成绩,剽窃他人成果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学术腐败、学术道德问题,学校将取消其相应资格和待遇。
第十八条 考核工作由学校组织领导,考核结果由校长长办公会审批,考核档案由人事处存档。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九条 学校在建设发展的各项工作中,注重发挥学科带头人、中青年骨干教师的骨干带头作用,为他们的学习、生活、工作创造更好的环境和氛围,有计划地优先安排他们到国内外高校和科研单位进修学习和学术交流。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学科建设专项资金,支持和资助学科带头人、中青年骨干教师开展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工作。学科带头人、中青年骨干教师可向学校申请立项的学科建设专项资金。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重点学科和缺乏学科带头人、中青年骨干教师的学科要积极引进人才,充实学科队伍,加强学科建设。
第二十二条 学科带头人可作为省级各类人才选拔和公派出国进修的储备人选,同时享有国内进修访问学者、学术考察、参加学术交流等活动的优先权。
第二十三条 学科带头人应在完成教学任务的同时,聘期内至少主持2项省部级教学科研课题或实验室建设项目,并在省级以上(含省级)专业刊物上发表3篇以上(含3篇)论文(其中至少有一篇是发表在中文重要期刊上,一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主持1项省级以上教学改革或质量工程项目;进行一门课程的全校公开教学。中青年骨干教师聘期内至少主持2项院级以上教学科研课题,并在国内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含省级)学术杂志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至少有一篇发表在核心期刊或国家级期刊上),主持1项校级以上教学改革或质量工程项目,进行一门课程的全校公开教学。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为学科带头人、中青年骨干教师设立学术津贴,标准为:学科带头人每人每月600元;中青年骨干教师每人每月400元。实行津贴预发制或考核合格后发放。
上述津贴不可兼得,在上述津贴标准的基础上,学校实行考核奖励制度。对在学科建设中贡献突出、成果显著的学科带头人、中青年骨干教师还将给予专项奖励。
第二十五条 学科带头人、中青年骨干教师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选拔一次。被认定为学科带头人、中青年骨干教师者,聘期为三年。聘期内年度考核中出现不合格者,或职务聘任中高职低聘者,将立即取消学科带头人、中青年骨干教师资格。
第二十六条 省级学科带头人、中青年骨干教师遴选、考核与管理,按教育厅文件要求遵照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始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