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学院主讲教师资格认定及管理办法
时间:2016-04-06 09:50:47 来源: 作者: 点击量:


(试行)

景学院发【2016】13号

 

为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教师上岗制度,切实提高教学质量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1〕4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主讲教师的定义

主讲教师是指具有硕士(及硕士以上)学位并从事教学工作一年以上。新进教师须通过岗前培训,取得合格证。或具有学士学位、讲师以上职称的能够独立承担理论、实验、实践课程教学工作的教师。

取得主讲教师资格是承担理论、实验、实践课程主讲工作的必备条件,未取得主讲教师资格者原则上不能担任理论、实验、实践课程的主讲任务。本科专业基础课程和主要专业课程的主讲教师,原则上要求具有副教授任职资格。

第二条  主讲教师资格取得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教学工作,具有良好的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身心健康;

(二)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系统承担过一门课程教学;

(三)新招聘或调入我校的教师,必须参加我校组织的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

(四)依法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

(五)经考核被认定已具备担任理论、实验、实践课程主讲教师的能力。

第三条  主讲教师资格认定办法和程序

(一)认定机构:各院系负责主讲教师资格认定的组织、申报及考核工作,人事处、教务处负责主讲教师资格认定的日常工作,校长办公会负责最后的审批工作。

(二)认定时间:主讲教师资格认定或重新认定时间为每年的5-6月。

(三)认定对象及办法:

1、在编在岗的从事或拟从事课堂教学工作的专兼职教师,符合主讲教师资格条件的,应申请认定主讲教师资格。

2、应届毕业生、从非高校系统调入或从其他岗位转到教师岗位的人员、以及从未担任过主讲教学任务的教师,若申请承担理论、实验、实践课程主讲工作,必须按主讲教师资格认定程序获得主讲教师资格。

3、对于已经取得主讲教师资格,但在后续的教学工作中,因课堂教学质量评估不合格被取消主讲教师资格的教师,限期整改后须依程序重新申请进行认定。

(四)主讲教师资格认定程序

1、教师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填写《景德镇学院主讲教师资格申请表》并提交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教师资格证书及岗前培训合格证书(新入职老师提供)复印件。

2、各院系审查申请人资格,确定符合主讲教师资格基本条件的人员名单。

3、申请人写出拟主讲课程二分之一以上的教案(讲稿),交所在教研室审查,并由教研室主任签署意见。

4、由各院系组织专家和同行进行评教,并填写评教考核意见,同行与学生评教均应达合格以上。

5、各院系召开党政联席会对申请人的思想品德和教学能力等方面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后,将符合主讲教师资格条件的人员名单、申请表及所有材料报送教务处复审。

6、教务处汇总各院系的审核结果及复审意见报人事处,由人事处提交到校长办公会审定并颁发《景德镇学院主讲教师资格证书》。

第四条  主讲教师职责

(一)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全面负责地完成所承担课程的教学工作。

(二)承担课程的理论教学、实验教学、辅导、答疑、作业批改、指导实习等各教学环节的工作。

(三)负责课程教学资料的积累。积极参与科研、教研教改工作。应用现代化教育技术提高教学效果,探索开展双语教学。

(四)维护课堂纪律和执行课堂考勤制度,认真检查学生到课情况,以保持良好的教学秩序,促进教风学风建设。

(五)认真完成教学任务,课堂教学质量必须达到合格以上等级。

第五条  主讲教师的管理与考核

(一)教授、副教授每学年至少要为本科学生讲授一门课程。

(二)每学期末,各教学单位对主讲教师进行教学工作考核。

(三)对于已经取得主讲教师资格的教师,教学考核不合格者,院(系)应对其提出改进要求,并限期整改。

(四)教务处负责宏观管理、组织、指导、协调和复审等工作。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撤销其主讲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一学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1、年度教学考核不合格,经限期整改一年后仍不合格者。

2、弄虚作假、骗取主讲教师资格者。

3、有其它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和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者。

4、在学术活动中造假者。

5、品行不良、师德败坏、侮辱学生,影响恶劣者。

6、违反《景德镇学院教学工作基本规范》及学校有关规定,造成重大教学责任事故者。

7、连续两年无故不承担理论、实验、实践课程主讲任务者等。

(六)在主讲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玩忽职守、敷衍塞责、徇私舞弊,群众反映强烈,给主讲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造成损失的院系和个人,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七)院系聘请的校内外兼职教师按《景德镇学院外聘教师管理办法》执行。

(八)按规定丧失教师资格者其主讲教师资格自然丧失。

第六条  其他

确因教学急需,不具备主讲教师资格,经院系上报学校审核同意的教师,可暂聘其为主讲教师。但其所在院系须为其选配具备讲师以上职务的教师作为指导教师,加强指导。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