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学院编外聘用人员缴纳“五险一金”暂行办法
时间:2022-09-24 21:31:11 来源: 作者: 点击量:

景德镇学院

编外聘用人员缴纳“五险一金”暂行办法

景学院发【201692

 

根据《社会保险法》、人社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发〔2006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字〔201422号)及市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景府发[2000]4号) 等相关法规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人员范围

经学校研究同意并由人事处办理了用工手续的编外人员。

二、缴纳办法

1.“五险”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一金”即住房公积金

2.按规定应属单位缴纳部分由学校支付,应属个人支付部分由学校在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3.工资标准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按照全省最低人均缴费基数标准缴纳。

4.离职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工人50或女性教师55周岁)而解聘的,学校将在其离职或解聘的下一个月停止缴纳“五险一金”。

5.来校工作超过15年及以上的,到龄解聘时其缴纳的养老保险不足15年,按照赣人社字〔201337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即延长缴纳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5560周岁时,实际缴纳年限累计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纳至满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6.五险”的缴费标准参照市社保局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同类险种的缴费标准不高于学校在编人员

7.“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参照学校在编人员标准执行。

三、凡学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四、本办法由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