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学院发【2014】6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学科梯队建设,保持骨干队伍的稳定,重点保证教学、科研一线的需要,为学校转型发展提供人才保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作原则:
(一)坚持“德才兼备、人尽其才”原则;
(二)坚持“编制管理”原则;
(三)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第二章 人员调入
第三条 各类人员调入必须以学校当年的进人计划为依据,除下列情况外,未按计划执行的,一律不得办理调入手续。
(一)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需要安置的人员;
(二)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免机关任命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三)引进省(部)级以上学科带头人及国内外高层次人才;
(四)高层次人才引进需要安置的配偶,以及夫妻两地分居多年教工配偶的照顾性调入;
(五)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另有规定的。
第四条 专职教学科研人员的调入要遵循高职称、高学历、“双师型”的原则,其教育背景或研究方向必须与引进学科、专业相同或相近,并考察政治思想状况、业绩能力、学缘地缘关系,以保证教学、科研队伍的质量。同时,对调入人员的年龄作如下规定:
(一)具有博士学位的教授(或研究员)年龄在50周岁及以下,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或副研究员),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
(二)重点学科和紧缺专业的具有硕士学位的副教授(或副研究员),年龄在40周岁以下;
(三)特别优秀的人才、学校重点学科或紧缺专业的高层次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五条 专职教学科研人员的聘用,必须是学校新设专业和紧缺岗位所急需。具有海外留学经历硕士及以上学位的重点学科、紧缺专业人才优先。按照上级部门相关政策和学校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第六条 严格控制非教学科研人员的调入,确需调入必须坚持编制许可、工作急需的原则。调入人员具有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和硕士以上学位的,纳入事业编制管理;具有本科学历及以下的,实行聘用合同制。
第七条 所有人员调入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进行,纳入事业编制范围的人员,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与学校共同负责,人事代理制人员与合同工由学校自行负责。
第八条 凡申请调入人员,须提供本人的如下材料:
(1)学习、工作简介,申请报告;
(2)学历、学位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等证书和学习成绩单,科研成果资料及有关获奖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3)属应届毕业生接收的,加盖毕业学校就业部门公章的推荐表,学习成绩单;
(4)身体健康状况证明。
第九条 纳入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的人员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与学校共同完成面试、考核等相关工作。考核完成后,按照考核结果,将拟聘用人员名单报学校党委会审批。
合同制管理人员根据学校核定的岗位,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调入人员来校报到时必须签订服务协议或聘用合同,服务协议一般为5年,实行人事代理制和合同工人员,服务协议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夫妻两地分居教工配偶的调入,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配偶调入的教工须在校连续工作满15年,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
(二)调入的配偶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
(三)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及任职岗位的其他条件。
学校根据岗位需求情况,每年研究一次,每次解决一对夫妻两地分居问题,优先解决分居时间长,且教工及配偶职称、学历高者。
第三章 人员调出
第十二条 教职工要求调离学校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申请人所在单位及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送人事处审核,中级及以上职称、副科及以上职务、硕士及以上学位人员经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其他人员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副处及以上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第十三条 除因上级机关提拔、任用外,教职工服务期或校内岗位聘期未满的,原则上不得调出。确因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调出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签订了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未签订协议的按照学校文件办理。
第十四条 有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科研项目、重大横向课题等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在项目正式结题和通过验收后,方可申请调离。
第十五条 人才引进及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等照顾性调入学校的家属,若主调方调离或辞职,照顾性调入方应同时调离或辞职。
第十六条 从事与经济活动(含财、物的管理)有关工作的人员,经批准调出或同意辞职的,在其办理手续前,须经学校审计部门审计,作出结论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七条 凡经学校同意调出的教职工,若未正常承担工作任务,商调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两个月,即在人事档案寄出后两个月内须办理完毕所有调离手续。
商调期间,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正常承担工作任务的,按全职人员发放工资和福利;
(二)未承担工作任务,但参加正常考勤的,发给基本工资部分;
(三)未承担工作任务,且未参加正常考勤的,停发全部工资和福利。
第四章 校内调动
第十八条 校内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在部门编制许可的情况下,可提出在校内进行人员调剂,或经学校同意后在校内进行公开招聘补员。
第十九条 校内人员调动,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调出、调入部门签署意见,调出、调入部门分管校领导及分管人事校领导同意后,副科及以上干部经校党委会研究同意,其他人员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方可办理校内调动手续。
第二十条 非教学人员转为专任教师,必须具有硕士学位,且获得讲师及以上职称,同时经所在部门及接收的教学单位同意,并通过试讲等考核合格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方可转到教学岗位。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辞退按国家《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文件若与此不一致的,以此文件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